第一条 财政所出纳人员负责机关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二条 财政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三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7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四条 不得坐支现金,大额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
第五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 零星劳务费用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确有需要采买农副产品、专家评审费等)。
第六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字)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七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八条 财政所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不准私人借用公款(预借差旅费除外),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发现,要及时整改,发现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支出大于1000元(壹仟元)的,不允许现金支出,全年现金支出数不得大于人员经费预算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