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政所要统一开设财政 “零余额账户”和“专户”, 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超出第有关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三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五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
第六条 严格结算办法,必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2.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不准将支票抵押;
4.不准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代为签发;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七条 出纳应根据有关真实、合法、完整、正确的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办理收付业务,根据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