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 废钢船冲滩前,拆船人还应将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 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主管机关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