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