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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处罚

发布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18-04-06 17: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运政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运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运政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运政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运政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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