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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

发布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18-04-06 17: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 (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

(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

(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五)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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