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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发布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18-04-06 17: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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