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我局依法对我县一起焚烧秸秆下发处罚决定书。通过前期各项宣传,我县焚烧秸秆情况得到较大改善,但仍有部分群众露天焚烧。县环保局于6月11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高某在龙门乡产业园区大道焚烧秸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再次对其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并处罚款500元。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各部门、乡镇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提升我县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