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第二条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第四条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作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工作。
第五条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第七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第八条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第九条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第十条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十一条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