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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石镇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双石镇 发布时间: 2018-08-30 20: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第一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二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第三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第四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四十,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五十;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三十,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百分之五十,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六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七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九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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