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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石镇人民政府木材运输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双石镇 发布时间: 2018-10-31 09: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1、办理木材运输证、必须具备林木采伐相关合法来源证明。

2、检尺人员逐一对木材进行检尺,根据检尺数量、材积签发县内运输证,一车一证并随车同行,在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的情况下,核发一张运输证。

3、需运输处县境外的,依据签发的县内运输证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和检疫。

4、运输木材的车辆在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主动接受检查。

5、对超过规定误差范围部分的木材,视为无证运输,除没收无证运输部分外,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7、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运输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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