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部门对乡镇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乡镇综合文化站接收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对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全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农忙除外)。
第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需要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向群众免费开放的设施主要包括:文化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书刊阅览室(社区书屋)、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等。
第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内容包括:书报刊借阅、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化信息服务、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大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