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015年4月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条。 | ||
申请条件 | 1.符合节能减排相关发展规划、行动计划、技术标准;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 ||
申报材料 | 1. 申请书1份加盖鲜章,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2.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 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包括平面图)1份加盖鲜章。 4. 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看成和专家论证等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6527455 | 投诉电话 | 0835-652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