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对县防震减灾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县防震减灾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防震减灾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三、县防震减灾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具体范围如下:
1.针对单位行政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的;针对个人行政处罚金额2千元以上的。
2.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批复为不予建设的审批项目。
3.批准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县防震减灾局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县防震减灾局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五、监测防御股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执法小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监测防御股在指定时间提交。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县防震减灾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八、行政执法小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九、行政执法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县防震减灾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十、行政执法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县防震减灾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十一、监测防御股对行政执法小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行政执法小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县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处理。
十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行政执法小组审核后,提交县防震减灾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三、县防震减灾局监测防御股的承办人员、行政执法小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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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