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礼券、礼物和各种有价证券(卡)。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费及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准向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或向服务对象拉赞助。
五、不准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有损公正、公平的各种活动。
六、不准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外出旅游活动;
七、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公款。
八、不准参与服务对象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