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模养殖场(大户)的引种事项告知如下:
一、养殖场业主是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提供给社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养殖场(户)引进动物前,必须对养殖场地、设施等进行彻底消毒;从省外引进用于饲养的,必须具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抵达目的地后,养殖场业主需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并进行隔离饲养观察20天,健康无病的方可混群饲养。
四、运输途中发现染病或疑似染病动物,向就近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随意宰杀、抛售或出售。场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做到“五不一”处理:不宰杀、不运输、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一律采取深埋等无害化处置。
五、从省外输入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