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 ||
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1份。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1份。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6527455 | 投诉电话 | 0835-652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