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 ||
申请条件 | 1.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2.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3.已经获得颁发的该场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 ||
申报材料 | 1、变更演出名称(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1份;2. 原批准文书1份;3.变更后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1份。) 2.变更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1份;2.原批准文书1份;3.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1份;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1份;5.如有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出具的未成年人参加演出的同意函1份) 3.变更时间(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1份;2.原批准文书1份;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 4.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1份;5.公安部门同意变更演出时间的批准文件1份;5.消防部门同意变更演出时间的批准文件1份;) 4.变更节目(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1份;2.原批准文书1份;3.演出节目单;4.歌词及视听资料1份) 5.变更地点(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1份;2.原批准文书1份;3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1份,4.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其中,非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安全批准文件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安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5在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序号4)资质证明的,提供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6在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序号4)资质证明的,提供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8.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9..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10.演出团体或演员同意变更演出场地的同意函;11.如有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出具的未成年人参加演出的同意函1份 6、变更演出场次(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1份;2.原批准文书1份;3.变更后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变更演出场次的书面函件1份。4.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1份;5.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6.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7.如有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出具的未成年人同意变更演出场次的同意函1份)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6527455 | 投诉电话 | 0835-652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