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 | ||
申请条件 |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 | ||
申报材料 | 1. 申请书1份(内容包含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理由及主要内容。) 2. 施工方案1份。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6527455 | 投诉电话 | 0835-652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