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二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 ||
申请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 4.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
申报材料 | 1.市级或扩权县行政部门请示文件1份。 2.申请报告1份(应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申请事项及理由)。 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1份。(窗口领取) 4.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1份。 5.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5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 6.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1份。 7.营业场所证明1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有房产只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产证可提供房屋购买合同)。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6527455 | 投诉电话 | 0835-652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