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 | ||
申请条件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 3.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 | ||
申报材料 | 1. 市级行政部门请示文件。1份 2. 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申请事项及理由。1份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1份(窗口领取)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复印件2份);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复印件2份)(应提供包括导演、表演、播音主持、摄影、编导等相关艺术专业学历证明或相关广播影视序列职称证明,以及相关工作简历)。 5. 办公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有房产只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6. 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6527455 | 投诉电话 | 0835-652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