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
申请条件 |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2.已获得核发了《同意变更地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或《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 的筹建通知书》;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 ||
申报材料 | 1.变更地址或改建、扩建场所的房屋证明材料(房产证、不动产证或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产证、不动产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收取原件1份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1份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复印件1份 5.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书1份(应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申请事项及理由)。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6527455 | 投诉电话 | 0835-652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