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1号) 199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1号。 2.(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 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 ||
申请条件 |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4.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6.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申报材料 | 1. 市级或扩权县行政部门请示文件(原件2份)。 2. 申请报告(原件2份)(应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申请事项及理由)。 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窗口领取 4. 申请条件中所列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四川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出具的星级评定情况说明(三星级以上)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6527455 | 投诉电话 | 0835-652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