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申请条件 | 1.已批准核发了《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2.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 ||
申报材料 | 1.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 艺术品经营单位变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申请事项及理由)。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联系电话 | 0835-6527455 | 投诉电话 | 0835-652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