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士兵证等)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均可到本馆阅览、摘录、复制已开放的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国组织、个人利用开放档案须符合本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同意后,可到本馆查阅开放档案。
三、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须遵守本馆制定的有关注意事项,爱护档案,完清手续。
四、馆藏档案文件版权归本馆所有,任何利用者不得将从我馆摘录、复制的档案文件随意公布或出版,如需公布或出版必须征得文件制发机关和本馆的同意。
五、利用档案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