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 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和审批工作负总责,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它成员具体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 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人事和审批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它成员的监督,每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向领导班子集体汇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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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