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局各项专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科学化开展、民主化决策,提高议事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局长、相关科(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局长或受分管副局长委托人召集并主持。
二、专项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三、专项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分管副局长决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科(单位)负责。
四、凡提交专项会议的议题,要在会前认真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议题,要在会前充分交换意见,协商一致。
五、专项工作会议的决定事项,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负责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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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