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按照服务承诺,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受理当日内完不成的,由相关科室提供延时服务,直至全部办理完毕。
2、凡即办项目,工作人员不得以“电脑关机了”、“下班了”、“明天(下午)再来”等理由推诿服务对象,应即行办理。
3、对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经办人暂时不在岗(临时开会等),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联系经办人,尽快回岗办理。
4、如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须提供及时服务的,当事人一经申请,经办人应按照“特事特办、超常办理”的原则,予以延时办理。
5、在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牵头单位协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6、实行节假日(休息日)定时服务或预约服务制度。由效能领导小组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定期组织相关科室,走进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或按约定时间,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7、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