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管理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日常管理及使用
(一)全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后,打印固定资产卡片由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责任人签字,同时打印固定资产账表由局办公室进行保管,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到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证、账卡、账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二)单位负责人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三)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局办公室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各单位不得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进行出租、出借,须由资产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局办公室初审后送分管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租借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局备案。出租、出借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要经国资局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审批。
三、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具体包括: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资产处置行为。
(一)全局资产处置实行按权限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处置流程:
1、各类资产处置时均需填写资产处置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原始价值发票等有关资料交局办公室,申请出售、报废、报损的需将原物品一并交局办公室。
2、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原值不低于5000元的仪器设备以及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科室将有关资料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审核签批,再报国资局审批。
3、处置单件原值5000元以下的,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国资局备案。
4、由国资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并备案后,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由局办公室配合国资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待处置的资产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5、资产拍卖所得上缴财政专户。
四、资产的监督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及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配置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或未经政府采购的;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