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包括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
二、请假须事先申请,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施假,书面请假申请须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请假报批规定如下:
(一)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的,由所在站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须书面申请,由站室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依次审批,2天以上的由站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二)中层以上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及以上的,须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三)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须按以上程序口头向审核人、审批人请假,返回单位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口头请假或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7天的,多出的天数按照全年考核工作日天数在年终绩效考核奖中扣减。因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患一般疾病住院需要陪护的,事假可延长3天,重大疾病需要陪护的,需出具县级以上相关医疗机构证明,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事假期限,不扣减考核奖。
四、须严守准假时限,特殊情况需延假的,须说明原因和出具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假。
五、假满回单位后须到局办公室销假。
六、未请假、未获准假和无故延假的按旷工处理。
七、请病假需一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须临时研究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