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所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发布单位:双石镇 发布时间: 2018-12-29 16: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1)认真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泄露自己知悉的秘密文件、资料、信息;不泄露当事人隐私。

  (2)不复印绝密文件和未经批准擅自复印机密、秘密文件,不擅自摘抄、下载、复制、拍摄、提供、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含电子文档)。

  (3)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事项,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涉密文件、资料,不在探亲访友、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4)妥善保管各种涉密文件、资料(如社区矫正档案材料等),不得随意乱放。非涉密计算机硬盘中不储存密级文档,涉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并按要求存放。密级文件一律不准外借,在司法所内部借阅的,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借阅簿上签字批准,借阅完毕后及时索回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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