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所警械实行统一保管,专人负责,设置专用保管柜。
(2)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使用警械时,须经所长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立即交回,领用警械必须严格执行登记交接制度。
(3)携带警械执行任务时,要严格执行使用警械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
(4)每月对警械进行一次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