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所印章由司法所所长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2)所内法律文书等内部材料需要用章的,由司法助理员按规定用章,需要审批的,经司法所长同意后方可用章。
(3)对外行文需要用章的须经司法所长批准后方可用章。用章时须做好用章登记,注明用章时间、用章事项及批准人。
(4)严禁私自用章,严禁在空白纸页和与司法所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上加盖司法所印章。经过批准用章的,后果由批准人负责, 私自用章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5)严禁私自携带印章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司法所长批准方可带出。
(6)所长调离时,须将公章交回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分管局长负责监督执行。
(7)印章丢失的,必须立即报告。对违反规定造成印章丢失、被盗、冒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