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工作证等证件,不得涂改、复制、抵押、买卖。
(2)在履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身份。
(3)若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方可补办。如因自身原因致使证件遗失的,要写出书面检查。
(4)严禁将证件用于非正当履职行为或者非法活动,严禁将证件转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