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
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按照《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准确、便民原则。
第三条、政府门户网站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第四条、事前公示内容:(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承办机构;(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 执法种类、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五条、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事后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办案机构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并同步录入政务一体化平台及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衔接共享平台。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七条、办案机构应健全内部审查机制,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进行公示。涉及第三方、涉密等按照《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办理。
第八条、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按照《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