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雅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及工商、质监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
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 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
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应当 在提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相关材料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
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初稿;
(六)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七)其他相关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合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种类、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
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
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法制机构审理的方式:由法制机构通知召开案审会,案审委全体人员参加,听取建议,形成统一意见,制作会议纪要,由案审委全体人员签字后作出意见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