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单位。
(三)各专业人员在收集各种报表时,对直接送达的单位,实行统计报表签收制度,对邮寄送达、电话、传真、网络报送等报送方法报送的单位,则要在《统计报表签收册》上注明相关情况。
(四)各专业人员在收集报表时发现调查单位有迟报情形的,对直接送达单位,应在签收单上留下报送者姓名和报送时间,如发现报表上填报的报送日期与实际上报时间不符的,应当场责成报送人重新填写上报日期,并签名。对邮寄送达、电话、传真、网络报送等报送方法报送的单位,应完整保存信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五)统计调查单位因故推迟报送时间,需事先向布置并接收该统计报表的统计局相关股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依法追究统计违法责任。
(六)《统计报表签收册》须列明报送报表的表种、表号、报送单位、报送人以及报送时间等项目。
(七)《统计报表签收册》由各专业人员完整保存,以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