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依托社会事务、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发放补贴。补贴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名单,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的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的;3、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