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康、王丹霞因保管不善,将位于芦阳镇安置小区的房产证(证号:芦房权证芦字第7073号)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志康、王丹霞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