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珍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隆兴乡红星村3社的土地证(宅基地,1992年6月颁发,无证书号)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学珍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