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仅有碍市容市貌,还影响行人出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7月15 日,我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水井坎路有单位未办理开挖手续,私自开挖人行道路。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城区范围内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需要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才可施工。现场施工时还需做好安全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