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井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二、负责对辖区内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三、负责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四、负责辖区内检疫证明、检疫印章、检疫标志的领用、管理和发放;
五、负责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宰加工场所、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初审和监督执法工作;
六、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措施,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
七、负责对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内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等动物卫生工作。
九、负责动物检疫员业务培训、考核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