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
3、林木采伐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4、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6、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7、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8、经批准的新农村聚居点、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可按照项目使用林地进行申报并可占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申报使用林地主体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宅基地占用林地享受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