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不出售、不遗弃病死动物告知书

发布单位:清仁乡 发布时间: 2019-08-12 17: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现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出售病死、死因不明或染疫的动物,禁止屠宰、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违反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 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有以下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1.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2.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畜禽时必须进场无害化处理。根据规定,国家对病死生猪给予无害化处理费补助经费,养殖场(户)要按照“五不准一处理”的要求规范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遗(丢)弃,必须在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记录要准确、真实、详细。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深埋、焚烧、化制等。

六、希望广大群众共同监督,发现将病死畜禽随意抛弃、出售、转运、加工使用的行为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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