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及民营经济人士交往的“负面清单”,明确交往行为规范,做到交往有温度、交往有边界、交往有底线。对工作中出于公心、不涉及私利、担当尽责,因敢抓敢管、敢闯敢试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经认定应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作从轻、减轻处理。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对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因结构调整造成转型发展困难的民营企业给予关心、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