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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雅安市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和新生儿参保就医的相关规定

发布单位: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9-08-27 15: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当前信息已于2019-12-31失效

一、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妇女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定额支付标准按比例支付,第一档按45%支付,第二档按50%支付;若实际发生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支付标准的45%、50%,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新生儿参保就医的相关规定

(一)新生儿应及时参保,确保在出生90日后享受正常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妇女,其新生儿未及时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随母亲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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