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9-12-31失效
一、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应在出院7个工作日内结清个人负担的费用,在结算单据和结算发票上签字确认并留下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办理)。
参保人员在市外非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经办点按规定办理费用结算。
二、报销资料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本人社会保障卡。
2.市外非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财政或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在国外就医的;
6.在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7.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