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9-12-31失效
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保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参保人员个人无需单独缴费。参保人员因住院治疗以及门诊透析治疗按次付费所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进行大病保险赔付。具体的起付标准和赔付比例为:
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具体起付标准:8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50%;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60%;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81%;1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95%。实行分段累计计算,无赔付封顶线。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城乡居民起付标准(具体起付标准:6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56%;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66%;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87%;1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100%。实行分段累计计算,无赔付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