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8年12月到某育婴坊专卖店(芦山分店)上班。张某在该专卖店上班期间,该店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张某到仲裁院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该专卖店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该店支付双倍工资。收到仲裁申请书,仲裁员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赓即立案。
由于该店总店不在本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接听仲裁院工作人员电话,给仲裁案件处理带来了难度。为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仲裁院工作人员按照仲裁文书送达相关规定,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的同时与用人单位保持短信联系,在信息中对用人单位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和对法律法规政策讲解。用人单位接到仲裁文书和短信通知后,于11月12日下午来到仲裁院领取应诉通知书,接受了仲裁院工作人员在手机短信上的调解意见,并与申请人签订了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