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文,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财政部门按核定收入减少额的20%给予专项补助,其中省级财政按常住人口平均负担1元,县财政要承担20%财政补助资金的“兜底”责任。
经县卫健局核定, 2018年10月-2019年9月县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收入减少额为330.07万元,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经费为66.014万元,目前我局已将66.014万元拨付至县医院。